重申請同仁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據監察院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一、依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據監察院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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