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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1份,請參考。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106年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本縣初選推薦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2月20日17時止,請依上揭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踴躍推薦。
三、請各提報之學校,於106年2月20日17時前將相關表件寄至教育處林慧錚小姐收,電話:049-222210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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