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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70035017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本府提出申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四、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本府提出申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四、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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