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公開公平之補助機制及交易與補助行為關係人身分揭露與公開事宜,請同仁參考。
依據本法第14條規定及111年9月2日本府「如何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本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座談會」會議決議(相關文號:本府111年9月6日府政申字第1110212866號函)辦理。
本府各單位與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補助或交易行為,請於核定關係人補助案或採購案決標日後10日內,填具「機關事後公開表」併同「事前身分揭露表」影本,便簽取號移本府政風處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關係人未事前揭露及機關未辦理事後公開,本法均有裁罰規定(新台幣5萬至50萬,並得按次處罰),併請注意。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或補助案,如係與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之,亦請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避免機關、學校未踐行事後公開義務遭裁罰(相關文號:本府109年1月8日府政申字第10900058601號函)。
檢附事前身分揭露表及機關事後公開表各一份(如附件二)。
本府各單位與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補助或交易行為,請於核定關係人補助案或採購案決標日後10日內,填具「機關事後公開表」併同「事前身分揭露表」影本,便簽取號移本府政風處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關係人未事前揭露及機關未辦理事後公開,本法均有裁罰規定(新台幣5萬至50萬,並得按次處罰),併請注意。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或補助案,如係與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之,亦請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避免機關、學校未踐行事後公開義務遭裁罰(相關文號:本府109年1月8日府政申字第10900058601號函)。
檢附事前身分揭露表及機關事後公開表各一份(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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